| 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总结推广经验;
(八)组织全市公务员公共必修课培训;
(九)组织境内外公务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其管理分工可参照第三十条由区、县级市自行设定。
区、县级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培训;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部门(系统)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决定本部门(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必修课、选修课的培训科目,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必修课、选修课培训;
(三)鼓励和指导本部门(系统)公务员有计划开展自选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实施培训登记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公务员培训统一使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作的《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相应建立培训电子档案进行信息管理。《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市直机关公务员参加全市统一开展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等指令性培训经费以及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教育补助经费。
公务员参加由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与本职工作领域相关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经费由各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颁行后,国家对公务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