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制度,参照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市直机关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穗人薪【
2003】1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档次的,其下一年度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
50%发给,节日津贴全额发给;评为基本称职的,其下一年度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75%发给,节日津贴全额发给。
二、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哺乳假,节日津贴全额发给,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病假。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不含法定休息日、休假日)超过
12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60%发给。
(二)事假。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不含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下同)超过
5天不足10天的,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20%发给,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2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10%发给。
(三)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
60%计发。
三、其他假期。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全额发给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
四、旷工。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旷工累计
1天及以上不足2天的,扣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累计2天及以上不足3天的,扣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累计3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
五、凡属组织安排或组织批准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全额发给统一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
六、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从受处分的下月起,统一岗位津贴及区工作性津贴按
35%发给,节日津贴全额发给。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
(一)、接受停职检查、“两规”调查的;
(二)、依法被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以上有(一)、(二)款情形的,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应予以补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收容教育及劳动教养的不补发;受行政处分的不补发。
八、离岗退养人员违纪违法的,参照本方案第六、七条执行。
九、离、退休人员违纪违法的,参照本方案第六、七条执行。
十、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务必使工作人员了解各项规定与要求;
(二)、各单位要加强岗位责任制考核,严格考勤纪律,及时向区人事局及本单位人事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和出勤情况,以便准确停发或扣发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和区工作性津贴;
(三)、对工作人员的统一岗位津贴、区工作性津贴和节日津贴未及时扣发的部分,应予以补扣;
(四)、本方案自二
OO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穗开劳人字【1997】23号)同时废止,国家和我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的现行规定,凡本方案未涉及的内容,均继续执行。
广州开发区人事局
广州市萝岗区人事局
二
OO六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