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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29 10:30:45

 

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区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        机构编制审批管理范围

(一)             全区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报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和萝岗区委、区政府批转的报告、文件或会议纪要,不准夹带机构编制问题。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事项,均须专题报区编委审批。

(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全区机构编制的重大事项,须提交区编委会议讨论审议或审定。

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审定的事项

1 、区和街、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由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 、区和街、镇行政编制总额分配。

3 、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决策。

4 、区直单位的设立、增减或合并。

5 、区编委须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不需召开编委会,区编委领导直接审批、审定的事项

1 、行政编制总额分配后,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

2 、上报市编委确定区属企业在对外联系工作、参加会议、发文件等可视作市副局级以上待遇。

3 、机构变更名称和改变隶属关系。

4 、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5 、已经批准的专项编制的分配下达和调整。

6 、其他机构编制重大事项。

(三)区编办主任审批、审定的事项

1 、临聘人员指标数的核定和调整。

2 、各单位内设机构的增挂牌子或职能调整。

3 、核准区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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