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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须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2-06 10:46:14

 

【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

(一)服务电话号码:中央组织部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010-58586789;广东省委组织部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020-87185585;广州市委组织部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020-83104836;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委组织部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 020-82111269

(二)服务时间:专用电话提供 24小时服务,在工作日的 8:30-11:3013:30-17:00,设专人值班接听、记录、解答;工作日的其他时间及公休日设置为录音应答状态。

(三)服务内容:接受流动党员有关转接组织关系、健全组织生活等方面咨询、提问;受理流动党员反映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收集党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流动党员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党费交纳方式:原则上按月交纳,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至少每 3个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 1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动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问题】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

已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没有正式转移组织关系的,都应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 6个月以上)但地点不固定、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地点固定、有条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区域、单位的党员,仍在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验证接收,并将其编入党组织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 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且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

原则上,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应向外出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常性变化的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在期满 3个月内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问题】

(一)对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即开写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地点相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二)流入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没有党组织的,可编入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的街道、镇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或条件成熟、所属区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推行流入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入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等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

(二) 3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 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工)委的,该基层党(工)委可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工)委的,可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工)委;在外出流动党员中建立的党组织可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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