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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16 00:00:00

 



穗萝办〔2007〕2号

  为更好地关心我区农村老党员的生活,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穗萝字〔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满60周岁、没有享受各种退休待遇的农村(含“村改居”社区)老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

1、党龄满20年;

2、曾担任村(居)两委职务且党龄满10年。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一位老党员1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今后视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纳入区委组织部专项经费预算。

(二)区委组织部对补贴发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各村(居)党组织每年9月填报下一年度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对象情况,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村(居)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上报各街、镇,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审核后上报区委组织部。

(二)区委组织部每年12月和6月分别将半年的补贴资金划给各街、镇。

(三)各街、镇直接将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费发放给每位补贴对象,每月发放一次。

五、其他规定

(一)补贴对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从出现的下月度起,终止发放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

2、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我区;

3、服刑、劳教的。

(二)补贴对象受到党纪处分的,从有关部门作出处分之日下月度起,停止发放补贴;经教育改正后,经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度起,恢复发放生活补贴。

(三)补贴对象有子女违反计生政策处于处罚期的,停止发放补贴;处罚期届满后,经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度起,恢复发放生活补贴。

(四)补贴对象违反《信访条例》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行为发生之日下月度起,停止发放补贴;补贴对象经教育改正后,经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度起,恢复发放生活补贴。

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七、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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