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萝字〔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市委“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区第三批36名驻村干部已全部进点驻村并全面开展工作。同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区委组织部也于今年1月对去年机关挂钩帮扶农村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表彰,评出了先进单位和优秀成果。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工作,落实好上级有关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今年干部驻村和领导及机关挂钩帮扶农村联系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题和重点
今年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的主题是“一树立两促进三建设”,即“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建设一个好班子、建设一支好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区实际,今年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中心,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帮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以服务群众为根本宗旨,做好事办实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三是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任务,推进帮扶项目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以改善村居环境为着力点,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五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排查解决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增强使命意识和大局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区领导及机关挂钩联系村有关工作
区委常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各挂钩联系1个行政村,区机关部局办领导及所在部门分别挂钩联系1个行政村。鉴于区部分领导工作变动,今年的领导挂钩联系点及个别单位的联系村也相应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关于驻村干部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是关于驻村干部的管理问题。驻村干部年内一般不轮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派出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驻村干部是中共党员的,安排挂任村党组织副书记;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挂任村委会主任助理。驻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驻点村党组织,参加驻点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缴纳党费。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驻村干部食宿、交通补贴每月800元,列入工资中发放。九龙镇、永和街要加强对驻村干部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了解驻村干部表现。
二是关于驻村干部请假和考勤问题。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报镇、街党(工)委批准;请假7天(含7天)以上的,须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对享受年休假的驻村干部,一次性休假不得超过5天,需经区委组织部批准;对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要做好妥善安排,既保证享受公假,又不影响驻村工作。对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关于考核和验收问题。对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一验收”的原则,坚持每年考核一次,好的要表彰奖励,差的要批评教育。要把下基层驻农村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驻村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驻村干部的考核由所在镇、街党(工)委统一组织,考核鉴定材料,由区委组织部审定后存入个人档案。今年,我区将完善考核办法,对驻村干部的工作分级组织检查验收。
四、关于帮扶工作中需做好的几项具体工作
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和市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驻村和挂钩帮扶工作,今年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是区有关领导和挂钩单位应利用有关节假日,到联系村困难党员和困难户家中开展访贫问暖活动,体现组织的关怀。具体安排,各挂钩单位应及时与挂钩领导沟通。
二是区有关领导和挂钩单位领导年内应分别到联系村,为党员和群众讲一次党课或政策形势分析课。具体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三是区有关领导和挂钩单位领导应到联系村开展1-2次工作调研,帮助联系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办1-2件实事。
四是挂钩单位党组织应组织党员到联系村开展过党日等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党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区情的了解。
五是各驻村干部要开展多方面调研,将所驻村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作程序,及时向镇、街、挂钩单位、区委组织部及挂钩领导反映,争取问题的解决。
六、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的问题
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和挂钩帮扶农村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九龙镇、永和街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我区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九龙镇、永和街不仅要加强对辖区内驻村干部的教育管理,还要做好市、区领导挂钩联系点的联系协调工作,做好区机关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挂钩联系点的沟通协调工作。参照省、市的做法,在区委组织部组织科设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指导组,负责具体工作。对机关挂钩帮扶工作,继续实行积分制考核。每年6月、11月,区委组织部将对挂钩帮扶情况进行抽查。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工作动态信息或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附:《广州市萝岗区2007年驻村工作一览表》。
中共广州市萝岗区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