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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19 00:00:00

 





穗开组通〔2007〕22号




各党委、党工委: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党组织认真抓好制度落实,并积极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专项业务学习。

中共广州开发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州市萝岗区委组织部

2007年7月12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流动党员

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我区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明确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意识,使流动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流动党员范围

  流动党员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比如,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主要工作原则

(一)双重管理。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努力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分类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社区管理、人才和劳动力服务机构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把每一个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经常性有效管理之中。

(三)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流动党员去向、思想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就覆盖到哪里。

(四)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归属感。

四、党组织对流动党员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一)对外出(流出)党员的主要责任。

1、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个人基本情况;

2、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4、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或建立外出流动党员支部,依托驻外办事机构或委托、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5、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定期寄送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督促流动党员自学;

6、建立《外出党员登记薄》,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信息及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要及时将登记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工)委定期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7、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8、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9、上门慰问外出返回流动党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教育培训;

10、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定期不定期走访流动党员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11、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征询流入地党组织是否赞同转正的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12、对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要每年审核1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流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切实保障这部分党员的权利;

14、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组织联系的流出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15、党组织对外出(流出)党员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对外来(流入)党员的主要责任。

1、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入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2、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对未领取活动证的流入党员,要积极协调流出地党组织,帮助落实领证事宜;

3、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为外来流动党员的就业、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5、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6、建立《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入党员的基本信息及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要及时将登记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工)委定期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7、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8、热情走访,帮助流入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教育培训;

9、组织流入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动他们积极为流出地和流入地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

10、党组织对外来(流入)党员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建立逐级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各级党组织要寻求有效对策,切实解决党员活动经费、场所、党务干部待遇等实际问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严肃党的纪律,各党(工)委对在转移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委和规定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流动党员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一)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党费交纳方式:原则上按月交纳,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至少每三个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四)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动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流动党员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六、流动党员组织管理

(一)将外来(流入)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

1、流入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就业单位党组织;

2、流入党员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就近方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条件成熟的人才机构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3、推行流入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入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等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

(二)建立外出(流出)党员党支部。

1、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可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2、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

3、可将流出党员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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